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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崇明农林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
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26-10-06 06:56    文字:【大】【中】【小】
摘要:,仅限收集崇明三岛范围内的农作物秸秆、林业木质废弃物作为原材料生产生物质颗粒燃料。建设内容包括:新建破粉碎区、原料周专场,改造制粒车间、成品包装车间、半成品木粉仓

  ,仅限收集崇明三岛范围内的农作物秸秆、林业木质废弃物作为原材料生产生物质颗粒燃料。建设内容包括:新建破粉碎区、原料周专场,改造制粒车间、成品包装车间、半成品木粉仓、成品颗粒仓、专用仓库、综合楼,以及其他环保工程和公用工程。本项目设有食堂,不设宿舍。

  项目建成后,预计年产生物质颗粒燃料10万吨。本项目共有员工40人,工作制度为12小时日班(8:00-20:00),年运行天数330天。项目占地10533平方米,总投资4638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50万元。

  (二)你单位委托上海建科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为本项目编制了《报告表》,网上公示已按照相关规定完成。

  (一)根据《报告表》分析结论意见及建设单位环保措施落实承诺,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的前提下,从环保角度原则同意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的建设地点、性质、规模和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建设。在建设中,如果项目的建设地点、内容、性质、规模及采用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

  (二)项目设计及施工阶段,应严格按照《报告表》要求,做好施工期环境保护工作,合理安排施工时段和使用施工设备,落实施工期噪声、扬尘、废水、固体废物等环保设施和污染防治措施,保护环境,减轻对环境的影响。

  (三)项目在运行管理过程中,建设单位应按照《报告表》提出的要求,切实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风险防范措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具体要求:

  1、本项目项目新增颗粒物排放量6.259吨/年,根据《关于优化建设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管理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沪环规〔2023〕4号),无需实施总量削减替代。建设单位必须加强厂区环境管理,积极推广清洁生产,切实加强污染治理,确保项目建成运营后的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总量不超出核定的总量。

  2、应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类废气收集处理措施。抽料废气、粉碎废气、木粉仓废气、制粒废气、冷却废气等经收集处理后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表1限值后分别由15米高1#-3#排气筒排放。餐饮油烟经收集处理后达到《餐饮业油烟排放标准》(DB31/844-2014)相应标准限制后由4#排气筒排放。废气排气筒高度应不低于《报告表》提出要求,并按规范设置监测采样孔和采样平台。应落实大气污染物治理设施的运行维护,确保达标排放。

  应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加强设备和车间密闭性,屋顶设水雾装置,通过喷淋等抑尘措施控制粉尘无组织排放。确保厂界颗粒物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表3相关标准限值。

  3、项目应实行雨、污水分流。食堂废水经隔油预处理后与其他生活污水一并纳入市政污水管网排放,废水各污染因子应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2018)相关标准限值。

  4、合理布局、防治噪声污染。落实《报告表》提出的降噪措施,各类设备应进行低噪选型,并采取相应的隔声、消声、减振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严禁夜间生产。

  5、各类固废应分类收集、定点堆放。危险废物应委托资质单位处置,并报我局备案,贮存场所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相关规定;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规范贮存,委托专业单位合法合规处置,贮存场所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规定;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及时清运并合规处置。

  6、建设单位应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环境监测等各项要求,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制度,加强日常运行维护管理,落实监控措施和台账管理制度,确保正常、非正常工况下污染物排放得到有效治理,污染物治理设施长期稳定运行。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及时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对各类非正常排放及突发事故切实采取防范措施,防止运行、检维修期间发生风险事故。

  7、场内机械应按照《上海市非道路移动机械申报登记和标志管理办法》(沪环规〔2023〕3号)等相关规定,申领并规范悬挂环保牌照,新购置和进口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满足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新生产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标准要求,非道路移动机械报废、停用的,机械所有者应通过申报途径提交注销申请,经属地管理部门确认并收回识别标志和信息采集卡,办理注销登记;严格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的通告》(沪府规〔2024〕7号)等相关规定,2026年1月1日起,本市所有区域禁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和国四及以下场内车辆。

  (四)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落实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工作。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及上海市相关规定开展竣工环保验收并办理排污许可相关手续。

  (五)你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投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向相关部门申报备案、审批或核准。如项目备案、审批或核准机关调整并导致环评审批权限发生变化时,你单位应另行向有审批权限的生态环境部门申请环评审批。

  四、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的通告》(沪府发〔2021〕12号)及行政复议体制改革要求,申请人如不服本审理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审批意见之日起六十日内到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审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崇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五、项目建设和运行依法需要规划、消防、安全、卫生等其他行政许可的,申请人应按规定办理其他审批手续后方能开工建设或运行。